为规范矿业权转让交易服务工作,根据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流程。
一、受理登记
委托人到中心办事大厅提交下列转让资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核资料的完整性后,向委托人发出《矿业权转让资料受理单》(附件1),将受理的转让资料移交土地与矿产资源处。土地与矿产资源处根据委托人提交的资料,填写《矿业权转让项目受理统计表》(附件2)。
(一)转让委托书(附件3);
(二)资质证明资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授权委托书;
(三)权属资料:勘查(采矿)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材料、探矿权(采矿权)基本情况;
(四)矿权地勘成果、资源储量、开发利用、环境保护资料:
1.探矿权地勘成果资料:普查或详查报告及其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或阶段性成果报告及其评审意见书;
2.采矿权资源储量、开发利用、环境保护资料: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或矿山资源储量年报及其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评审备案证明,矿山地质环境评估报告及其审批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审批表;
(五)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六)矿业权转让评估报告及其评审意见书;
(七)底价;
(八)转让合同格式纸质文件和word文档;
(九)省国土资源厅认定符合转让条件的审查意见。
二、编制与审查转让交易方案、转让文件
(一)编制转让交易方案、转让文件
土地与矿产资源处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以中心名义编制转让交易方案、转让文件。转让交易方案应列明转让范围,拟定转让起始价(底价)、转让方式、竞买人资质条件、公告媒体、项目推介内容等。转让文件包括转让公告、竞买须知和其它格式性文件(含申请书、资格确认书、竞得通知书、成交确认书、转让合同、成交结果公示等)。
(二)审查转让交易方案、转让文件
土地与矿产资源处代表中心组织召开审查会,邀请有关专家和领导参加,审查确定转让交易方案和转让文件的相关内容。
三、转让文件的定稿与汇编
(一)转让文件的定稿
土地与矿产资源处承办人根据专家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转让文件,填写《矿业权转让文件审查表》(附件4),经土地与矿产资源处审查、审核,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后定稿。
(二)转让文件和相关资料汇编
土地与矿产资源处将转让文件和收集的相关资料汇编成册,制作电子文档。
四、发布转让信息
(一)发布转让公告
土地与矿产资源处负责以中心名义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发布转让公告,负责联系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同步发布转让公告。
(二)录入转让文件和相关资料。
交易系统管理员负责在网上交易系统中录入转让文件和相关资料。
五、组织网上交易,确定成交结果
土地与矿产资源处负责网上交易过程中答疑、解释,监管网上交易动态。成交后,系统自动向竞得人发送竞得通知书。
六、成交确认:
(一)收件
土地与矿产资源处接收竞得人提交的下列资料:
1.从交易系统下载打印的竞买申请书(加盖公章);
2.从交易系统下载打印的竞买资格确认书;
3.从交易系统下载打印的的竞得通知书;
4.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验原件),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任命书或法人单位出具的证明、公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5.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公民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二)审查竞得人竞买资格
土地与矿产资源处承办人核对竞得人提交的资料和资质,制作成交确认书六份,由转让人、竞得人在成交确认书上签字盖章后,填写《竞得人资格审查表》(附件5),经土地与矿产资源处审查、审核后,报中心分管领导签批。
(三)签发成交确认书,收缴交易服务费
竞得人资格审查合格的,土地与矿产资源处承办人负责到综合处在成交确认书上加盖中心业务专用章;制作《交易服务费收取表》(附件6)和《缴纳交易服务费通知单》(附件7),确定转让人、竞得人应缴纳的交易服务费。然后各将《缴纳交易服务费通知书》一份、成交确认书两份交转让人、竞得人,转让人、竞得人分别出具《成交确认书和<缴纳服务费通知书>签收单》(附件8);将《交易服务费收取表》一份存档,一份送财务处。在转让人、竞得人缴纳交易服务费后,财务处向转让人、竞得人分别开具票据,在《交易服务费收取表》上签字,并将签字后的《交易服务费收取表》送土地与矿产资源处。
七、退还未竞得人竞买保证金。
(一)制作退款通知书
成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土地与矿产资源处承办人根据系统管理员从交易系统导出的竞买保证金缴纳情况表,制作《退还未竞得人竞买保证金通知书》(以下简称退款通知书,附件9),经土地与矿产资源处审查、审核后,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批。
(二)退款
分管领导签批后,土地与矿产资源处负责将退款通知书(复印1份存档)交财务处,财务处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款,不计利息。
八、印制、发放转让合同
成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印制转让合同五份,在转让人、竞得人缴纳交易服务费后通知转让人、竞得人签订转让合同,发放转让人、受让人各两份,留存一份。
九、公示转让成交结果
在转让人、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土地与矿产资源处负责以中心名义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转让成交结果公示,负责联系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公示转让结果。
十、划转受让人竞买保证金
(一)收件
土地与矿产资源处接收转让人和受让人提交的划转竞买保证金的申请。
(二)制作划款通知书
土地与矿产资源处承办人制作《划转与退还受让人竞买保证金通知书》(以下简称划款通知书,附件10),经土地与矿产资源处审查、审核后,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批。
(三)划款
分管领导审批后,土地与矿产资源处将划款通知书复印一份存档,将原件交财务处划转和退还受让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计利息。
十一、归档
土地与矿产资源处负责整理归档矿业权转让资料,备存电子文档,填报《矿业权转让交易统计表》(附表11)(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次年3月底,土地与矿产资源处负责将上年度矿业权转让电子文档刻盘存储,制作《矿业权转让交易档案移交表》(附件12)后,连同纸质案卷移交中心档案室。
附件:1.矿业权转让委托受理单
2.矿业权转让委托受理统计表
3.转让委托书
4.矿业权转让文件审查表
5.竞得人资格审查表
6.交易服务费收取表
7.缴纳交易服务费通知书
8.成交确认书和《缴纳交易服务费通知书》签收单
9.退还未竞得人竞买保证金通知书
10.划转与退还受让人竞买保证金通知书
11.矿业权转让交易统计表
12.矿业权转让交易档案移交清单
13.矿业权转让交易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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