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的收取管理,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发改价服〔2016〕147号)文件的规定,结合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心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收费项目,包括:各类工程建设交易、土地(矿产)交易、产权交易、特许经营权交易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要求,中心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用的收取应按照省发改委湘发改价服〔2016〕147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完成后应一次性足额收取交易服务费用。根据交易项目类别的不同,交易服务费用的收取对象为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转让人或委托方等,下同),中标人(含竞得人或受让人,下同)。
第五条 中心根据省财政厅要求,设立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用的专用收费账号,纳入国库账户体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专用收费账户信息:
户 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兴业银行长沙江滨支行
账 号:368120100100249628
第六条 交易服务费用收取流程包括:
(一)地(矿)产、产权交易项目:
1.成交后,业务处室填写《交易服务费收取表》(见附件2)后提交给财务处,发出《缴纳交易服务费通知书》(见附件3)通知招标人、中标人缴纳交易服务费;
2.财务处收到招标人、中标人缴纳的交易服务费后,开具收费发票;
3.招标人、中标人将交易服务费发票复印件交业务处室存档,签订出让、转让合同。
(二)各类工程建设、特许经营权等项目:
1.中标公示期满无异议,招标人或中标人将加盖招标人公章的中标通知书或中标结果(包含项目名称、招标人、中标人、中标金额、中标内容等)提交给业务处室;
2.业务处室依据项目情况填写《交易服务费收取表》(一式2份),提交财务处,发出《缴纳交易服务费通知书》通知招标人、中标人缴纳交易服务费;
3.财务处收到招标人、中标人缴纳的交易服务费后,开具收费发票,并在《交易服务费收取表》签字确认,返回1份给业务处室。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义务敦促交易双方按时缴纳交易服务费。
第八条 交易服务费应当在中标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缴纳,逾期未能缴纳的,中心应当发出《交易服务费催缴通知》(见附件4),并将拖欠交易服务费情况记入交易双方信用评价体系,在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予以公布。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一篇: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室服务管理规定 下一篇: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办事指南